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东海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文学、何**、上诉人东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东海县公安局的副职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陆**、东海县人民政府分别预交),分别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