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政管理局与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政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常熟农**东海支行银行存款151600元交付给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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