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达成和解意见,且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