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东海县公安局的副职负责人马**、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