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紫**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南京紫**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