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中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云台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中徐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将被告变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云**出所(以下简称云**出所),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起诉时要求撤销云**出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追究第三人路长竟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中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路中徐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