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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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