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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保护局与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保护局(以下简称连云环保局)于2015年9月2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区环罚字(2015)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连云区人民法院因对该案无管辖权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穆*邮寄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5年10月26日进行了听证。

连云港**保护局于2015年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连区环罚字(2015)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保护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连区环罚字(2015)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保护局作出的连区环罚字(2015)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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