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1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徐**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与南京紫**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红玫瑰**有限公司与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保护局与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江顺年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建设局与连云港万**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