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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1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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