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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建设局与连云港万**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建监罚字(2014)36号),对被申请人处以21.69万元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建监罚字(2014)3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建监罚字(2014)36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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