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灌**价局与灌**队中心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物价局与被执行人灌云县四队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依法无法变兑,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