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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