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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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