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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马继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马**于2014年3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灌云县杨集镇连城村二组700.00平方米土地建房,该占用的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杨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不足,该宗土地权属主体未查明。行政处罚决定未确定责令退还土地的对象,退还土地的范围不明确,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前,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筑住宅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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