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物价局与被执行人灌云县伊芦卫生院行政处罚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非诉行审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1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非诉行审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