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约定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灌**价局与灌**队中心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建设局与连云港万**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连云**建设局与连云港华**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价局与灌云**生院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张**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陆*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陆**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