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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约定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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