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下简称赣榆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因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赣榆区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徐**二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榆区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侯**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其出庭负责人郑*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9日以需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