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源局与如皋市**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源局申请执行如皋市**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海**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40370元,执行费50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书面表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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