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春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春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28号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72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关于如皋**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春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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