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护局与顾**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护局与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6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干燥剂项目生产并缴纳罚款3万元,执行费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如皋市**限公司暂已停产,双方当事人就罚款达成和解,案外人蒋**(系顾明*母亲)、林**(系蒋**合伙人)自愿为顾明*上述罚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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