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宋*行政处罚一案,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启城罚(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罚书:被执行人宋*应交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启城罚(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