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渔政行政处罚告知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