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护局与吴*新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护局与吴国新行政处罚一案,如皋**护局作出的皋环罚字(201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皋**护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后海**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朱**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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