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东**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仪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东**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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