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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员会与吴**、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业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吴**、吴**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业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业委员会撤回执行之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业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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