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技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宝应开发区金湾村18954平方米村集体土地;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宝应开发区金湾村15854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限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宝应开发区金湾村3100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宝**发区金湾村18954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正在建设之中,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应县开发区金湾村18954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正在建设之中,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某县国土资源局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6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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