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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源局与仪征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仪征市**民委员会作出仪土监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新集镇光明村永红组867平方米(约1.3亩)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734元,限期30日内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仪征市**民委员会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上缴,但仍未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申请人(2015)023号催告通知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新集镇光明村永红组867平方米(约1.3亩)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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