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仪征**源局申请执行仪征市**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仪征**源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仪征市**民委员会应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案暂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将来强制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