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宜陵中心派出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宜陵中心派出所(以下简称宜**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2)扬江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孙**申请再审认为称,被申请**派出所对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第三人殴打申请再审申请人致伤,是殴打致伤而不是纠缠致伤,第三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并进行赔偿,请求撤销原判。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再审申请人阻拦电力施工,第三人作为村镇干部前去劝阻教育,在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现有证据除申请再审人自述嘴部被第三人打了一拳外,其他在场人均只能证明申请再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相互纠缠,不能证明第三人蒋**有殴打孙**的违法事实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只能证明其与第三人纠缠,不能证明第三人对其造成伤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经查,申请再审人阻拦电力施工,第三人作为村镇干部前去劝阻教育,在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现有证据除申请再审人自述嘴部被第三人打了一拳外,其他在场人均只能证明申请再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相互纠缠,不能证明第三人蒋**有殴打孙**的违法事实,故因再审申请人指控第三人蒋**对其实施了殴打的证据不充分,被申请人认定孙**指控第三人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第三人蒋**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对第三人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其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第三人纠缠,不能证明第三人对其造成伤害。原审判决依照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并亦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