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以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起诉状。起诉人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9日,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起诉人下达了大人社察罚字第(2014)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人因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大**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我公司送达了大人社催告字(2014)第10号催告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判决撤销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人社催告(2014)第10号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催告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