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盐城市**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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