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唐**以与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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