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阳县**管理局与江苏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安监管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2月14日中午11时点20分左右,位于黄沙港镇**展有限公司原料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叉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江苏双**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执行人江苏双**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7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7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同意被申请执行人分两期缴纳罚款。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缴纳第一期80000元罚款,剩余20000元罚款至今仍未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加处滞纳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射)安监管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已缴纳的80000元应予扣除。)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