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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员会与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农(农药)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高**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射阳**员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2275元,罚款4550元,共计68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68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射阳**员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射阳**员会所作的射农(农药)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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