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监督局(现为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质量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盐**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