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大丰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未按通知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唐**与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盐城市**监督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建湖**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建湖**源局与江苏圣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射**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霍**与扬州市广**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宜陵中心派出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梅岭派出所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朱**与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