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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大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大丰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未按通知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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