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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源局与江苏圣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25日,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圣**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建湖县**村土地105亩新建水上游乐园的行为,作出建国土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在4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没收非法占用在6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0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5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江苏圣**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国土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且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江**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建湖县**村土地105亩新建水上游乐园,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被申请人江**展有限公司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圣**展有限公司执行建国土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圣**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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