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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生局与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生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卫医罚(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董**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4年3月起至2014年7月在射阳县海河镇高华村五组62号住所中擅自从事医学诊疗活动4个月。被执行人董**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4年10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500元,并加处罚款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局所作的射卫医罚(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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