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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商务局与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商务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商务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检查到被执行人蔡**销售6瓶“洋河大曲”酒为假冒酒,被执行人蔡**违反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4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5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并加处罚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商务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商务局所作的射商务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蔡**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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