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射**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人社察罚字(201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劳动监察处罚决定认定:根据职工投诉及射阳县信访局转办信访事项,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调查被执行人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一案。经调查,确认了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到2014年1月份用工期间未能及时发放陈**、王**等54名职工443664.4元的工资。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射人社察令字(2014)24号),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射人社察罚字(2014)2号),决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15000元的罚款,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5000元,合计30000元。并于2014年5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留置送达、9月11日邮寄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射人社罚催字(2014)4号)。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规定的行使劳动监察的行政机关,其有权对射阳县范围内的用工主体行使劳动监察权。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有义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不配合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射人社察罚字(201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射人社察罚字(201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