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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燃)处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海镇沿河街36号自家房屋内设立瓶库,并供应瓶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射建(燃)处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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