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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源局与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颜单镇漕桥村土地21亩新建回迁安置房的行为,作出建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666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且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颜单镇漕桥村土地21亩新建回迁安置房,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被申请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建国土罚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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