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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某某局与宝应县某制品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宝应县某某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制品厂应退还非法占用的曹甸镇某村、某村村集体和某村北林组12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用曹甸镇某村、某村村集体和某村北林组12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制品厂非法占用的曹甸镇某村、某村村集体和某村北林组12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制品厂非法占用的曹甸镇某村、某村村集体和某村北林组12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某某局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7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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