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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监督所与刘新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宝应**监督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宝动监(防疫)罚(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申请人刘*与驾驶员聂*驾驶苏C“”小型面包车,从淮安市盱眙县装运货物到宝应,交通违章被宝应**警中队查获。申请人执法人员接举报后检查,发现该车车厢内装载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冷冻猪小肠,计重510公斤,货值人民币1600元。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刘*处以:1、没收冷冻猪小肠510公斤;2、罚款人民币4800元(同类检疫合格猪小肠货值金额3倍)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刘*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履行未果,遂于2015年5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刘*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的请求。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宝动监(防疫)罚(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宝**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宝动监(防疫)罚(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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