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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江**游有限公司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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