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征江**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宝应**员会与吴**、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宝应县某某局与宝应县某政府单位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宝应县某某局与宝应县某某单位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宝应县某某局与宝应县某单位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扬州**土资源局与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江苏东**限公司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仪征**源局与仪征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扬州**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杨**与仪征**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