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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扬州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宝应**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宝应**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之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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