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宝应县某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单位应退还非法占用的黄塍镇鱼桥村王家、落星、前庄组53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黄塍镇鱼桥村王家、落星、前庄组53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单位非法占用的黄塍镇鱼桥村王家、落星、前庄组53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应县某单位非法占用的黄塍镇鱼桥村王家、落星、前庄组53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某局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0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