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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6552元。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15年6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3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351号行政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执行内容由邵伯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执行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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