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万**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4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万**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对上述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该催告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对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