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4)第03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4)第0308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8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于2015年3月3日前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4)第03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黄**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